教职员进修资助与管理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12月20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师(珠)校发[2009] 47号

关于我校教职员进修资助与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不断提高我校教职员的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打造一支适应我校发展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职员队伍,结合2005年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进修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通过各种形式在职进修、学习,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二、来校工作满3年以上的教学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时间及待遇按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进修资助与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资与津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攻读博士学位需要支付培养费(学费)的,取得博士学位后,由学校和所在教学单位按各占二分之一的比例资助培养费(学费)的二分之一。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必须回校完成三年服务期方可调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职员可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职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学费,在取得学位后,教学单位的职员由本单位资助学费的三分之一,其他职员由学校资助学费的三分之一。

四、职员只有经教学单位同意接转为教师岗位并与转入的教学单位签订协议后,方可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五、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员,由学校(或者本单位)提供一定培养费(学费)的,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六、本补充规定只适用于人事档案在本校的教职员及在境内攻读。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此规定为准。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


附:经学校研究决定,自2018年6月7日起本规定第四条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