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2010年度
教职员岗位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队伍建设水平,加强人事管理,完善岗位聘任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经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全体教职员进行考核。现将本次考核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考核基本原则
1、本次考核为全员考核、全面考核。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教学、科研工作为定量考核,综合考核为定性考核,是对教职员岗位职责及师德情况的全面评价。
2.本次考核性质为岗位考核。参加考核的教职员须依据工资确定时的相应岗位进行,被考核人员不得自行选择考核类别。
3考核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
二、考核范围
截止2010年7月1日为止,聘用合同在一年(含)以上的各类人员。
三、考核期限
以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年度考核为主,此前年度为辅。
四、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考核条例(试行)》(师(珠)校发【2005】14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师(珠)校发【2006】24号)、《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修订)(师(珠)校发【2007】29号文附件六)的规定和要求为依据,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员考核条例》执行。
五、考核内容及等级
1.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依据岗位职责,对教学人员、教辅人员、职员所应承担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2.教师的考核重点在师德表现以及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其中兼课教师主要考核师德表现、教学工作及约定的相关事项。
教学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评估结果;科研考核原则依据《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修订)(见师(珠)校发【2007】29号文附件六),计算科研得分;其他工作考核的内容为教师所承担的社会工作及学院安排的其它工作。
3.职员的考核根据岗位要求和职责进行。考核采取个人述职、群众测评、领导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图书馆及其他教辅人员的考核按照相关岗位工作要求执行。
5.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各单位参加考核人员按照合同类型分类考核,每类人员优秀率原则上不超过15%,宁缺勿滥。
综合考核等级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职工考核条例(试行)》(师(珠)校发【2005】14号)中的年度考核等级标准评定。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即师德表现不合格者的综合考核为不合格。
六、考核组织管理
考核工作在校人事与师资工作小组领导下,以各单位为主进行,人事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1.各单位须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教学单位考核小组成员一般由院(部)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5—9人组成,院(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机关处室按照校领导分管的部门组成四个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部分处室正副职5—9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任考核工作小组组长。
各考核工作小组名单须报人事处备案。
2.辅导员岗位人员的考核实行学院与学校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以所在学院考核为主。其中,辅导员、班主任由学生处、团委添加意见,就业指导教师由招生就业处添加意见。
教学单位教务秘书以所在单位考核为主,同时由教务处添加考核意见。
各部门可按照岗位职责提出考核的具体意见和要求。
3.校内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学校人事与师资小组直接进行考核,考核的步骤和程序与校内其他教职员相同,填写的考核表于7月2日前交到人事处。
校内各单位由学校任命的行政正职之外的其他党政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考核,其中党总支(包括直属支部)书记、副书记的考核要听取学校党委的意见。
4.教务处负责解释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评估结果,科研处负责解释教师及教辅人员的科研工作量。
5.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教职员的考核工作,组织审定教职员考核等级,受理教职员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七、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1.2010年6月17日召开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参加的考核工作会议,进行考核工作布置。
2.2010年6月18—25日,各单位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名单于6月20日前交人事处),组织教职员填写考核表。
3.2010年6月30日前,教学单位将教师填写的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送交教务处、科研处核准,教辅人员将填写的科研工作量送交科研处核准。经核准后返还给各单位。
4.2010年7月2日前,各考核工作小组对被考核对象提出考核意见。
5.2010年7月6日前,各考核小组在单位考核完毕后将考核材料和结果(包括考核表、考核结果汇总表书面和电子形式各一份)报人事处,同时在本单位内公示本单位教职员考核结果。
6.2010年7月9日前,由学校人事与师资小组审定的考核结果后反馈各单位。
八、有关说明
1.在学校机关处室职员岗位工作的教师身份的人员,其教学、科研工作由其所任教的教学单位进行考核。
2.2010年7月1日之前来校工作不满一年的教职员,以实际在学校工作期限考核。
3.凡属岗位变动者,均须分别按照新岗位和原岗位要求,根据实际工作的时间分别在原岗位工作单位和现岗位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但到新岗位工作不满半年的教职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4.与学校签定“人才引进聘任合同”、“骨干教师聘任合同”或其他专门合同的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标准低于学校同级人员的以学校规定的标准考核。
5.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综合考核为不合格。
6.考核结果由单位负责人向教职员本人反馈。
7.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考核结果向本人反馈后三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复核结果向本人反馈后三日内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过时不予受理。
8.在考核中凡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该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各级考核小组成员应公正无私、坚持原则。凡涉及到考核小组成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的,评议时应予以回避。
9.本次考核结果纳入教职员人事档案。
附件一: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师考核表
附件二: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辅人员考核表
附件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职员考核表
附件四:考核表填写说明
人事处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