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任教师录用与初次聘任基本条件与办法

文章来源:       时间:2009年10月20日  点击次数:   [ 字体:  ]  

为了规范我校教师的初次录取与聘任工作,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水平有一个较高的起点,为建设一流教师队伍奠定良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专任教师”是:(1)人事关系落在珠海分校、专职或以主要精力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人员;(2)人事关系虽不正式调入本校,但以合同方式连续聘任3年(含3年)以上、专职或以主要精力在本校从事教学与研究工作的人员;(3)人事关系在珠海分校或连续聘期在3年(含3年)以上,虽不以主要精力从事教学与研究,但按国家规定和高校惯例应以教师身份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初次录用为专任教师的国内大学应届毕业生,除特殊人才外,一般限于博士、重点大学毕业的硕士。从国外学校毕业的,其毕业学校应为我国教育部承认其学历或学位的大学。初次录用的应届毕业生,要有很好的专业基础和一定的学术成果。没有专业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没有学术著作出版的,原则上不录用为教师,也不先录用为教辅或行政人员然后转为教师。

第三条 正式调入或聘用的1953年以后出生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一般应有硕士以上学位,讲师要有重点大学的硕士以上学位。除特殊专业外,不从地级(含地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党校、行政学院、教育学院和高职、专科学校等单位调入或聘用教师,有博士学位者除外。

第四条 正式调入本校的专任教师,除从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调入的人员外,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均须按照本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基本条件的规定,在决定正式调入前予以初步审核,正式调进后按照我校教师职务聘任办法重新认定。人事关系虽不调入珠海分校,但长期在分校工作者(3年及3年以上),为合理确定其教学岗位,亦须对其原有专业技术职务进行重新确认。此规定应事先向应聘人说明。不符合本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不按原专业技术职务调入或聘任。不符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但符合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本人亦同意应聘低一级教学岗位的,可按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调进并聘任相应教学岗位。

第五条 正式调入和聘用的专任教师,除专业方面特别优秀者外,一般应有普通高校教学经历。虽未在普通高校从事过教学工作,但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年或获得硕士学位不超过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过高质量学术论文、专业素质适合从事高校教学者,也可录用或聘用,但须在一定期限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专任教师正式调进或初次录用时的年龄限制为:教授一般不超过50岁,副教授一般不超过45岁,讲师和应届毕业博士生一般不超过40岁,硕士生一般不超过35岁。校设特聘岗位和经学校批准作为学科带头人或优秀人才引进的教师,其年龄限制按有关文件执行。人事关系不正式调入本校的专任教师,年龄不限。

第七条 初次录用的博士、正式调入或拟长期聘任的教师,除特聘岗位或经学校特别批准者外,试用期一般为半年。初次录用的本科生、硕士生实习期为1年。试用期内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实习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解聘。此规定应在办理录用或聘任手续前向应聘者说明,并在聘任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八条 聘用实践经验丰富、专业造诣突出、适合从事实践性专业课程教学的少数特殊人才,学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艺术类学院的某些专业课教学岗位,录用新教师的最低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重点大学的学士学位获得者,但应严格控制此类人员的比例。

第九条 录用应届毕业生、聘任专任教师,除学校和学院设定的特聘岗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由各学院组织面试、试讲与考核,院务会议讨论,主持日常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签字,报学校审批。特殊情况下,学校可组织专门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应聘人进行面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